國民身分證已展開全面換發作業
政府訂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縣府民政局提醒地區民眾,收到換證通知單後,再依排訂日期、地點,前往申換,當日未排定民眾請勿前往申辦,未能依排定日期換證者,請於換證期間內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證。
持有免費拍照券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該券已由社會局轉發各鄉鎮公所),請依各戶所排定之申請換證時間,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現場拍照。至於傷病昏迷、植物人、年邁及嚴重身心障礙致不能行走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民眾,可向各戶政所申請到府拍照服務。
由於不少地區鄉親詢問,也有民眾未依排定日期申辦,徒然浪費民眾等候時間,縣府民政局戶政課特別呼籲鄉親依通知單上排訂的時間前往申辦,以免造成不便。
如需到府服務之民眾,請於各戶政所收件作業時,填具「到府服務申請書」,交受理人員統一列冊,或逕向各戶政所提出申請,另行排定日程辦理。
民政局表示,換證期間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08:00-17:30,週六08:00-12:00(例假日除外),當日未排定民眾請勿前往申辦,未能依排定日期換證者,請於換證期間內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證。
申辦時,民眾應備證件包括:(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二)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說明將發至各家戶),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三)當事人印章(本人可簽名);(四)未滿14歲或禁治產人已領有身分證者,由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申辦;(五)受理換證委託他人時,除上列證件外,另出具委託書(發至各家戶)、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有關換證通知單,將於排訂換證日期前7至10日發至各家戶(請民眾詳閱內容)。核發新證(領證),由本人親自領證。領證期限,自受理繳交相片至發證之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舊證遺失或相片模糊者,應親自攜帶證明文件(如未逾期之護照、畢業證書正本等)。
民政局強調,如需到府服務之民眾,請於各戶政所收件作業時,填具「到府服務申請書」,交受理人員統一列冊,或逕向各戶政所提出申請,另行排定日程辦理。
到府服務對象為:(一)傷病昏迷、植物人等重大疾病確實不能行走者;(二)年邁確實不能行走者;(三)嚴重身心障礙者,確實無法外出或不能行走者;(四)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
到府服務申請程序:(一)由當事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友以書面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請,並經戶政所核准,或由政府機關通報或戶政主動依職權辦理;(二)經該轄村里長證明屬實者,但係居住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僅須該機構負責人證明屬實,無須經村里長再行證明。
具體服務措施(方式)包括:
(一)居住戶籍地者:
1.居住自宅或轄內醫院者:
(1)換證:當事人依排定日期申請換證,得委託他人辦理。
(2)領證:戶政所製妥新證,到府核對當事人樣貌後,核發新證。居住在戶籍地戶政所轄區內之醫院者,戶政所派員前往醫院核對當事人樣貌後,核發新證。當事人如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當場交予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友,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2.戶籍設於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1)換證:由戶籍地戶政所依排定日期前往收繳相片辦理申請換證。
(2)領證:製妥新證由當事人換領新證。當事人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由持有舊證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親友或該機構負責人,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二)未居住戶籍地者:
1.重病住院急需換證者:
(1)換證:當事人申請換證,得委託他人辦理。
(2)領證:如醫院在他轄區者,原則上由戶籍地戶政所派員核發,亦可委請醫院所在地戶政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以行政協助方式發證。
2.居住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1)換證:原則上由現住地戶政所先與各該安養機構聯繫後,再即與戶籍地戶政所聯繫,單一造冊、發證,避免重複作業。於排定日期後(得延後排定日程),由專人專程前往收繳相片辦理異地換證。
(2)領證:製妥新證由當事人換領新證。當事人無意識領取新證時,由持有舊證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屬、親友或該機構負責人,掣據具領新證,並繳回舊證。
民政局指出,傷病昏迷、植物人等換發新證時,仍應繳交相片,惟新證得不列印相片。原則上於換證最後三個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