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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邀集消防局、署立金門醫院等單位協商救護權責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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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李炷烽日前於主管會報中指出,對於緊急醫療救援醫療院所、消防單位絕對不能有本位主義,縣衛生局、消防局、署立金門醫院等單位召開會議協商救護車救護權責劃分並達成多項共識。

縣長李炷烽十二月二十七日在主管會報會議中表示,對於緊急醫療救援,強烈希望醫療院所、消防單位絕對不能有本位主義,應本持服務的事情不能拖,救人第一。

李炷烽也指出,消防局業務職掌也要釐清,衛生局並應召開會議,就救護車救護權責劃分清楚。

對此,縣衛生局立即邀集消防局、署立金門醫院等單位針對會中指裁示事項進行協商,該會由衛生局局長陳天順主持、消防局局長吳興邦、署立金門醫院副院長林仁鑫等人也出席參加,經過研議共達成多項共識。

其中,由於烈嶼門診部目前因未達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類似診所性質,尚未具有醫療機構院與院間轉診之能量,因此烈嶼鄉之病人轉院由消防局烈嶼消防分隊出勤協助將病人接運至九宮碼頭,未來若烈嶼門診部開辦住院,即應回歸法制面,由該醫療機構自行負責院與院間轉診業務。

另外,關於本縣病人安寧返鄉及經小三通醫療轉送案件,由署立金門醫院派遣救護車接運病人,惟遇院內救護車均以派遣出勤,無暇執行上述病人接運任務時,可報請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派遣救護車支援任務。

此外,烈嶼消防分隊執行病人轉院作業,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規定,接受已經過醫院做適當處置,病情較為穩定之病人,且需有醫師或至少為護理人員隨護,醫師轉送病人需負大部份責任,消防局協助病人轉診,應可解除轉送病人途中因病人死亡產生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之疑慮。

最後,針對救護車使用年限問題也提出討論,由於法規並無規範,據衛生署醫事處表示,救護車使用以是否符合監理單位之檢驗為準,因此,只要通過定檢就可繼續服勤。為維護病人權益,故會中討論通過,請救護車設置機構自行注意維護救護車之堪用性,必要時編列相關預算汰換老舊救護車。由於現今網路資訊流通迅速,民眾意識高漲,對於其權益受損之事件均可立見於網路陳情,影響縣府施政滿意度,因此,會中也討論決議,爾後如遇救護車派遣爭議時,各單位應本著先出勤後反應之原則,充分協調,維繫雙方和諧互助之氣氛,達到緊急救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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