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辦排氣定檢即起禁止換發行照
為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環保署與交通部合作,自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針對未辦理排氣定期檢驗之機車,將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本縣環保局表示,依據現行規定,機車出廠使用滿三年以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發照月份辦理排氣定期檢驗。而為便利機車車主,目前本縣已有金城鎮永達機車行與東發車行、烈嶼鄉的欣欣機車行及金湖鎮的名陽機車行等四家排氣檢驗站提供免費之檢測服務,車主只要攜帶定檢通知單及行車執照,即可前往檢驗,如無定檢通知單者,亦可當場填寫申請單進行檢驗。檢驗完成後,除於車牌黏貼檢驗合格標籤外,亦於行照上蓋章註記,並發給檢驗紀錄,而所有檢測資料並透過電腦網路傳輸至各縣市環保局及環保署定檢資料庫建檔備查。
環保局指出,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使用中之機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若經環保局稽查人員確認為未定檢機車者,可依規定處機車車主或使用人新台幣二千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地區經過長期的宣導,相關定檢站也一一設置完成,未來將會加強針對未定檢機車者實施路邊不定期稽查工作,希望車主踴躍參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共同為保護環境空氣品質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