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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海淡廠可望列入優惠減免租稅範圍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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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最近召開的縣務會議,就「金門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進行審議通過。其中,主要修訂第六條第三項增列「水利設施」,配合經濟部將(含海水淡化廠)列入這項自治條例減免項目中辦理修訂。

由金門縣稅捐稽徵處所提案的「金門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在金門縣政府九十四年第七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指出,原本自治條例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金門縣政府公布制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同意備查。而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促進民間參與水利建設推動審查小組第五次委員會」第五點結論,將「海水淡化廠」項目列入優惠減免租稅範圍,又復查澎湖縣所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減徵租稅所適用減免者僅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並未列入「水利設施」項目,但難保往後沒有因水利設施之需求而設置,為未雨綢繆計,將金門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水利設施」項目以資適用,並符合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14000號令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重大公共建設之列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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