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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身分證相片不應以正面拍攝、自然清晰為原則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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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已從去年底展開,有關換證相片規格引起民眾討論,內政部並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即全面換證相片以符合原貌、自然、清晰、不刻意遮蓋為主。

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指出,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以正面拍攝、表情自然、相片清晰、不刻意遮蓋及符合當事人原貌為原則。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原則裁量,不應矯枉過正,內政部並業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在案。

縣府民政局指出,有關民眾反映相片規格之疑義,內政部並提出說明如下:一、有關耳朵輪廓需清楚呈現,係指正面照相時之自然相貌,耳朵較小或貼近臉部,無法明顯露出者,均以符合當事人人貌為原則,並未要求故意突出耳朵輪廓重新照相(如於耳朵後置放棉花照相)。另如因留長髮及蓄鬍鬚、鬢角致無法全部露出耳朵而仍掩蓋少許耳朵輪廓者,倘非刻意遮蓋,得比照上開原則,彈性認定。二、有關相片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未限制當事人不得微笑。當事人如因微笑,致有自然露齒之情形,均係屬正常狀況,未予禁止。三、新式國民身分證上列印之相片,採用掃瞄列印設計並去除白色背景,為相片及新證美觀計,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惟如民眾堅持繳交穿著淺色系衣服之相片,戶政事務所不應拒絕。縣府民政局並指出,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以正面拍攝、表情自然、相片清晰、不遮蓋眉、眼、鼻、口、耳、臉,並符合當事人原貌,戶政事務所均已知悉相關規定,請民眾配合辦理,也請照相業者依規定為民眾拍攝相片。

縣府民政局指出,有關相片規格,內政部也說明指出,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如修女),其照相時,並未禁止戴頭巾,惟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係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提醒民眾應依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時間、地點,屆時攜帶原國民身分證、彩色相片及印章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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