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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農林漁牧業普查所掛牌運作

發布日期:
記者: 洪志慶/烈嶼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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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鄉公所配合9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昨日起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掛牌後起開始運作,負責執行該烈嶼鄉實地調查工作。

烈嶼鄉長林金量指出,農林漁牧業普查為我國統計法規定應定期舉辦之重要基本國勢調查,每5年辦理1次,94年度農林漁牧業普查預定95年3至5月間於台閩地區全面實施,普查實施對象,凡經營農藝及園藝、畜牧、農事服務、林業、漁撈及水產養殖等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普查實施方法,採全面性普查,家庭農林漁牧戶以「派員面訪調查法」為主,企業則以「自行填報法」為主。烈嶼鄉公所配合9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作業,於95年1月6日起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執行烈嶼鄉實地調查工作。

他表示,9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作業,將於95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全面實施。金門縣政府已於1月1日設立「金門縣農林漁牧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金門縣普查事務,烈嶼鄉公所依規定於95年1月6日起正式運作。這項農林漁牧業普查,普查目的係為蒐集全國農林漁牧業資源分布、生產結構、勞動力特性、資本設備、經營狀況等基本資料,經整理統計分析後,供為各項政策擬定、執行時之參考。

鄉公所指出,該普查標準時期為94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均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以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在最近一年中,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實施期間,自95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鄉公所也指出,該農林漁牧普查,辦理機構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統籌策劃與督導推動普查業務,該處普查委員會為協調、諮詢、審議機構;實地調查工作則分由中央各有關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設立之臨時普查組織負責輔導辦理之。金門縣政府亦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務。而各鄉(鎮、巿、區)公所分別設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巿、區)實地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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