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勤務傷亡補償申請至明年底截止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領作業期限將到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縣府除積極爭取補償、加快申領作業程序,也提醒符合資格的鄉親們應於期限內申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公布施行,目前全國已受理申請案件一九九八件(人員傷亡一一三四件、財物補償八六四件),完成審議一○七三件。
金門地區受理申請案件,人員傷亡部分計四二二件(已通過補償二七七件,駁回一○○件,待審四五件),包括:死亡二七四件、一等殘三三件、二等殘二四件、三等殘七件、重機障一九件、輕機障六五件。
財物補償部分計八一三件(已通過補償二五件,駁回三件,待審七八五件),包括:建築物三六二件、船舶一三三件、農林漁牧二四件、其他二九四件。
由於審查作業緩慢,在縣府爭取下,中央為因應申請案件需求及保障申請人權益,決定將視申請案件受理狀況,配合加開委員會議;考量補償金預算作業時效,調整召開會議時間,以利掌握補償金發放作業時程;另外,也將派專人配合地方政府及申請人需求,協助辦理補償申請、審核事宜,以加速案件審議進度。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的制定,乃是為處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補償事宜。規定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金門馬祖地區得延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日),台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縣府表示,國軍軍事勤務的範圍,係指戰爭以外,由現役軍人所執行之下列軍事勤務:一、實彈演訓;二、軍事運補;三、戰備構工;四、設置阻絕障礙;五、其他經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認定之勤務。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遺屬受領補償金順序依次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關於補償金給與標準,縣府指出,補償金係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其中,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書表由國防部免費提供,申請人可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或函索。
申請人應提出的書表證明文件包括:一、受傷(損害)者本人申請時,應交申請書;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殘(損害)之證明文件。二、受傷亡(損害)者遺屬申請時,應交申請書;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死亡證明書、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亡(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亡(損害)之證明文件;申請人與受傷亡(損害)者當時及現在戶籍資料;無較申請人順序更優先者之證明;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及該遺屬全戶戶籍資料。
在受理申請分工方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成立補償金申請審查作業小組,受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之申請,並對申請人身分認定及傷亡(損害)事實,儘速實施初審調查,並造報申請補償金人員名冊,報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審定;國防部則召集編成補償委員會,下設資審作業組,由陸、海、空軍、聯勤總部、軍管部、憲令部編成,負責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陳報案件,逐一複審個案事實,並綜理審查結果,彙報補償委員會;補償委員會負責審定個案事實及補償金基數,並核發補償金審定結果之書面通知。
經補償委員會審定核發之補償金,應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至指定之財務單位領取。核發之補償金由申請人親自領取為原則,領款時並應繳驗下列資料:補償委員會核發補償金通知函;領款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非申請人領款時由申請人填製之委託書及法院委託認證文件;領款人簽署之領款收據。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兩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受傷(損)害者,或其遺屬,於案件受理申請後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適用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