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嶼觀察站》大陸展開海內外聯手打擊貪瀆行動
上周本專欄談到了有關大陸如何整治那些只領薪水不好好幹事的「庸官」後,讀者的反應不錯。由於「庸官」和「貪官」是「哥倆好」。有「庸官」的顢頇糊塗,才會有「貪官」的 貪汙腐敗。因此本周筆者想再來觀察一下大陸整治那些「貪官」的新舉措。
在廈門市湖裏區,有一棟人稱「腐敗樓」的建築物,曾經一度是人山人海排隊來參觀的一個奇特的景點||賴昌星當年招待政府高幹的招待所。
其實這棟四、五層樓高的樓房,外觀平實,看起來並不扎眼。但是,據友人介紹,這裏的內部裝潢豪華隱秘,當年曾經冠蓋雲集,從地方到中央,很多官員都曾在其中享受過富商巨賈賴昌星的美酒紅盛情款待。待到東窗事發,大陸當局在1999年一口氣將五百多大大小小的公務員逮捕,其中三百多人被判刑,三名副部長被撤職查辦,逼得賴昌星偷渡逃亡到了加拿大。
重要的是,大陸政府對於賴昌星的追捕行動,並沒有因此而停止。北京迄今仍然在不斷對加拿大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引渡遣返賴昌星回國受審。而賴了應付加拿大政府的驅逐意圖,只好不斷向法院提出保護請求,年復一年,床頭金盡,不但和妻子離了婚,目前也只能住在一個小公寓裏,清苦度日。心中始終惦念著不知什時候會被遣送回大陸,受到死刑的處罰。
非僅如此,大陸還從賴昌星案學到了經驗。為了避免將來還會有其他貪瀆罪犯避居海外,引渡困難,大陸的全國人大已經在2005年10月正式批准、加入了︽聯合國反貪汙公約︾,以展開海內外聯手打擊貪瀆行動,切斷貪官逃往海外的路子。
︽聯合國反貪汙公約︾是聯合國為了對抗全球性的貪瀆問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貪瀆罪犯逃往已發展國家享福度日的問題,經過多年努力以後,在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的梅立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貪瀆高層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的。公約規定於第30個簽署國批准後第90天生效。到了2005年9月,因為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所以該公約已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成為新的國際成文法律。
公約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技術援助和資訊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涉及預防和打擊貪瀆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各個方面。特別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貪瀆」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財產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貪瀆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 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
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將貪瀆犯罪視為政治犯罪」這一項。如此則賴昌星之類的貪瀆罪犯就無法再繼續獲得地主國的保護,而成為國際法上可被引渡遣返的一般罪犯。其非法轉移至海外的資產,也就必然要被追回或與地主國分享。
有了這樣的機制,中國大陸還準備按照新公約,推進一系列刑法修改計劃。例如,過去對醫生收取病人家屬紅包的行為,因為大陸法律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才構成職務犯罪。由於醫生收取紅包,沒有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治病並非不當利益),所以無法定罪。但是,依據新公約,醫生的這種行為將可以受到懲罰,因為公約規定,只要「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條件,就構成了受賄罪。
其他例如對貪汙、挪用和以其他類似方式侵犯財產、影響力交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私營部門內的賄賂、私營部門內的侵吞財產等各項嚴重的貪瀆行為,大陸都將依據新公約的界定,重新修改刑法,列入處罰的範疇。
另外,大陸還將按照新公約的規定,制定一部統一的︽刑事司法協助法︾,並且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以期在實體法上,擴大刑法對域外犯罪的管轄範圍;在程式法上,增加證人保護和舉報人保護的規定,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增加刑事沒收程式的規定,適當賦予犯罪偵查機關特殊的偵查手段。
面對大陸的諸般努力,臺灣打擊貪瀆的行動似乎顯得有些平淡。如何加緊改革,考驗者臺灣政府領導人的誠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