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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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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規定,經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該規定自行訂定補充規定實施。

根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包括: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身心之狀況、智商之差異、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家庭之因素、平日之表現、初犯或累犯、行為後之表現等。

獎懲種類,獎勵方面,嘉獎有口頭獎勵或獎品。行政獎勵則包含嘉獎、小功、大功。懲罰方面,訓誡有口頭糾正、寫悔過書、讀書或寫字、愛校服務。行政懲罰則包含警告、小過、大過。特別懲罰則以帶回管教、改變學習環境和定期輔導。

獎勵細則上,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3、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4、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5、值勤特別盡職者。6、主動為公服務者。7、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8、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9、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10、擔任各科小老師盡職表現優良者。

至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3、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4、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5、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6、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7、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8、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9、拾物不昧。10、參加各類代表隊集訓滿一個學期,表現優良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1、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競賽,成績獲個人優勝者。2、主動參加社區服務為校爭光者。3、檢舉校內不法組織,經查明屬實者。

在懲罰細則上,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1、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2、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3、不服從班級幹部領導及善意勸告者。4、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5、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6、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7、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8、值勤不盡職者。9、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10、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11、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12、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13、在校期間逃課者。14、其他行為符合記警告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1、欺騙師長或偽造各類文書者。2、破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3、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4、攜帶或觀看不正當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5、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6、深夜遊蕩且遭警查獲者。7、不假離校外出者。8、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9、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10、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11、恐嚇勒索行為,情節輕微者。12、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13、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14、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15、抽煙,喝酒或吃檳榔,經查明屬實者。16、出入不正當場所者。17、無故不參加朝會,升降旗典禮,週會等重要集會或活動者。18、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19、頂撞師長,情節輕微者。20、其他行為符合記小過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2、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3、公然辱罵師長,態度不恭者。4、考試舞弊者。5、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6、恐嚇勒索行為,情節較重者。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8、行為不檢,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9、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10、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11、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較重者。12、毆打同學,情節嚴重者。13、頂撞師長,態度傲慢者。14、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15、撕毀點名簿或學校公佈欄者。16、其他行為符合記大過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1、學期中因行政懲罰扣分達二十一分以上,或記滿三大過者。2、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改者。3、暴力勒索他人財物者。4、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5、校外涉及刑案確定者。6、吸食注射毒品、禁藥者。7、對師長做出暴力肢體動作者。8、其他不良行為足以危害他人安全者。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依下列規定處理之: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而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有關特別事項方面,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為原則,學校校規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服裝儀容不整者得先以口頭勸導或溝通,屢勸不聽者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特別獎勵需經召開獎懲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二分之一委員決議通過,特別懲罰需經召開獎懲委員會五分之四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出席委員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惟以一次為限)。

而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警告(三週以上)、小過(六週以上)、大過(九週以上)。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若銷過時間與記過時間在同一學期,則銷過以後,紀錄消除且原扣除的操行分數加回;若銷過時間與記過時間不在同一學期,則銷過以後,紀錄消除但原扣除的操行分數不再加回。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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