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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提問衛生局辦藥事法規講習

發布日期:
記者: 陳麗妤/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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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為輔導地區中、西藥販賣業、一條根業者、特產行販賣業、醫療器材販賣業、攤販等業者對藥政法規有正確的認知特辦理「藥事法規講習」,由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藥組組長陳崇哲抵金主講,與會業者淺談藥事法規,會後業者也提出關於中藥藥品擅自變更許可標籤、包裝如何合法化等問題,並詢問如何取得相關資格文件,申請成為列冊中藥商的業者。

縣衛生局表示,地區有不少特產業者、一條根業者、食品販賣業,因不諳藥事法相關法規當因常因販賣一條根藥膏、藥布等物品而誤觸法網,無奈遭處以三至十五萬元不等罰鍰。

有鑑於此,為輔導地區中、西藥販賣業、一條根業者、特產行販賣業、醫療器材販賣業、攤販等業者對藥政法規有正確的認知特辦理「藥事法規講習」,邀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藥組組長陳崇哲抵金主講。

陳崇哲於會中表示,為了確保民眾用藥安全並促進藥生技產業之發展,因此必需在法的基礎上提昇人才素質與藥物品質。

陳崇哲也說,據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制造,即是,業者必需有符合規定的生產工場。此外,工廠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且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亦不得使用於人體。

陳崇哲也說,據葯事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西葯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而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陳崇哲也指出,而關於藥品的功效或醫療效能,非藥事法第六十九條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陳崇哲也提醒業者,食品與藥品最大的區別在於,食品不具治療效果,因此食品廣告內容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圖文。

陳崇哲於會中針對「藥事法規」與業者進行說明,最後也開放提問,許多參加的業者不斷發問相關問題,其提問重點包括,如何成為列冊中藥商的業者;如何取得相關資格文件、中藥藥品擅自變更許可標籤、包裝如何合法化(要如何申請自家藥品合格的許可字號,以及一般特產行哪些藥品可以賣;而哪些又是可以賣的乙類成藥。

陳崇哲特別強調,藥食同源的一條根原生植物(未加工前)可以賣、至於如何申請自家藥品合格的許可字號,每家業者細節與問題不一,建議可以個別詢問相關細節與申請流程,他也說,一切應依法辦理,業者除了在政府機關的輔導、協助下,也應自我找出解決的方式,才不致誤觸法網,無奈遭處以三至十五萬元不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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