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設施立法良善卻造成若干公共建物興建使用困擾
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朋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定,各項公共建築物應規劃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之設施,或依規定進行改善,造成地區若干公共建物在興築或使用上的困擾,縣長李炷烽表示,立法旨意良善,但法令之外,也要兼顧人情,地區建物普遍低矮,一味要求,恐流於形式,相關單位對不儘合理的法令,應勇於提出修正。
擔任金門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教授金桐則指出,相關法令有些已不合時宜,確實需要修正,他建議,在不違反中央規定下,金門不妨自己訂出一套規範,以符合地區實際需要。
據瞭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至於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核定改善期限」。
如果違反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第七十一條也明定,「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這樣的規定,確實大大方便身心障礙者行動,不過,由於地區公共建築物興建多年,普遍低矮,罕見高樓大廈,這樣的明文規定,如果一體適用,將造成不少困擾,縣長李炷烽表示,他就接到不少民眾陳情,以金門基督教會樓房改建為例,面積僅八十平方公尺,係做為牧師起居之用,但被定位為公共空間,依規定需設有升降機,建築費用僅四百萬元,其中,升降機就要八十多萬元,並不合理。
他也指出,地區村里公所不是一層樓建築,就都是在一樓使用,使用頻率也不常,不能因屬公共空間,就硬性要求符合規定標準,相關投資報酬率也應兼顧。
另外,傅錫琪紀念館係善心人士捐做公益使用,如果也硬性要求,對方大可收回關門,不再供公眾使用,最後,吃虧的還是民眾,李炷烽認為,依法執行沒有錯,但不能流於形式,否則將失之嚴苛。
李炷烽強調,實事求是,值得肯定,但法令之外,也要兼顧人情,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目前很多東西、規定都流於形式,矯枉過正,如果法令要求不儘合理,應勇於提出,以謀求通融改變。
建設局說明金門基督教會樓房因係教會保存區,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除一一解釋外,也表示會針對使用狀況、頻率考量,以輔導為主,要求儘量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