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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金門縣華僑身份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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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日假地政局召開金門縣華僑身份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經與會代表研討審議修正通過草案條例共十三條,將送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期望早日解決地區喪失國籍之華僑親屬因身份登記不全,致地政單位無法受理繼承手續,讓部分華僑鄉親申請案件延宕無法解決。

金門縣華僑身份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會議昨日上午在地政局地下室會議室召開,由縣府參議蔡是民主持,縣府民政局長洪國正、地政局副局長鄭金星及各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與各家代書事務所負責人出席參與研討審議。會議除報告上次會議結論情形,並經與會代表提案研討審議修正通過金門縣華僑身份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共十三條。

修正通過十三條分別是:

第一條:金門縣政府為因應戶籍制度建立前,離鄉背井遠赴國外謀生之華僑,取得華僑身份證明文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旅外華僑汐止本人或直系親屬出生地於本縣者。

第四條為辦理本自治條例身份證明事宜,本府得設置「祖籍金門華僑身份證書審議小組」。

第五條:審議小組執掌如下:一、出生地在本縣,但在本縣戶籍制度建立前,即已赴國外謀生之華僑身份確定事宜。二、出生地在本縣,並設有戶籍,惟與國外身分資料不相符,認定同屬一人事宜。三、第一款之直屬血親之華僑身份認定適宜。

第六條: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民政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第七條:審議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八條:審議小組會議,應到場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申請本自治條例之身份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書、出生地戶籍資料、國外身份證明文件。出身地親屬證明文件、國外金門會館或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身份證明文件、村里暨鄉鎮公所出具之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條:申請自制條例之身份證明文件如下:申請人檢附第九條各款證明文件向出生地之鄉鎮公所提出。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案件,除辦理相關文件初審外,並應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確實身份後,連同書面記錄報請本府提審議委員會審議,確定其身份。

第十一條: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本自治條例相關申請書、表件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三條: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記者李金鎗/金城報導

縣府昨日假地政局召開金門縣華僑身分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經與會代表研討審議修正通過草案條例共十三條,將送縣務會議審議通過。期望早日解決地區喪失國籍之華僑親屬因身份登記不全,致地政單位無法受理繼承手續等問題。

該項會議昨日上午召開,由縣府參議蔡是民主持,縣府民政局長洪國正、地政局副局長鄭金星及各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與各家代書事務所負責人出席參與研討審議。會議除報告上次會議結論情形,並經與會代表提案研討審議修正通過金門縣華僑身份證明認定審議自治條例共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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