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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縣府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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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無障礙設備改善工作,金門縣政府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該條文規定,「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是項基金之來源包括: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該基金之孳息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之用途計有: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而為管理及運用該基金,金門縣政府設立金門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長李炷烽擔任,副主任委員李增財,委員包括相關機關主官管、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等,現有委員計盧慶昌、楊榮時、郭燈煌、李訓良、林朝文、金桐、吳泰武、黃雅芬、吳財龍、董梨卿、李銘培等人。委員會之任務為: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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