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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型保單轉換投資型保單衍生問題縣府將消保會決議上網公告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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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就最近有立委關切的消費者申訴案件,即目前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為爭取佣金,鼓吹保戶將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衍生的問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邀集主管機關開會並作成決議,相關內容特公告於縣府網站,以提醒和供消費者參考。

縣政府建設局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近日針對有立法委員關切的消費者申訴案件,即目前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為爭取佣金,鼓吹保戶將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名義上為保單之「轉換」,但實質上卻是「解約」,造成原保單保險年資之喪失,且因從業人員未告知投資型保險之性質不同於傳統型保險,並無預期收益、甚至有虧損之可能,以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特於日前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公會及相關業者等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

縣政府建設局指出,根據了解,傳統型保單與投資型保單之最大差異在於投資收益部份。在傳統型保單,保戶無需承擔風險,期限屆滿後即有預期收益;但是投資型保單,保戶需自行承擔風險,期滿後之收益則完全視操作績效而定,也就是「高風險、高收益」;另外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後,其中保險部分之保費,係採每年制,即依個人之年齡分別設算當年度保費。目前消費爭議多因不肖保險從業人員為賺取佣金,未充分揭露保單轉換前後之差異,致保戶認其權益遭受侵害。

因此,行政院消保會於會議中決議:一、辦理傳統人壽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之保險公司均承諾保單轉換時,原有年資保留,而且保障範圍不變。二、保戶辦理保單轉換時,有十天之契約撤銷權,於契約撤銷期間內,保戶可依保單條款,無條件解除轉換契約,回復為原傳統型保單。三、契約撤銷期間過後,保戶於一定期限(請各公司明文規定,目前已有規定者為三年)內,仍可以「保險從業人員之不當行銷而辦理保單轉換」之理由向業者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業者除應依規定懲處該從業人員及追回佣金外,並應無條件恢復保戶原傳統型保單,並確保其原有之權益。四、保險公司為鼓勵從業人員,對辦理保單之轉換者給付高額佣金,固非不可;惟保單轉換之性質,係屬保險從業人員對舊保戶所提供之服務,與新開發保單究有不同,給予象徵性之服務費,似較名實相符。是請保險公司研擬調降該佣金之成數,於九十五年二月底前送行政院消保會及金管會,並請金管會表示意見後函復行政院消保會。五、保險公司應加強從業人員之專業訓練,對保單轉換案件,保戶轉換前後之權益差異,務必充分告知保戶。保險公司亦應加強稽查,避免消費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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