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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所追繳陳年汽燃費縣府希望在法令許可下共商解套之道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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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鄉親汽車於多年前早已不知去處,卻紛紛收到監理所追繳過去幾年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因法務部相關法令規定遭移送,共計有一千一百多件可能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由於問題嚴重,縣府特別召開會議,由主任秘書翁廷為主持,縣議員李沃士、監理所所長梁惠群、交通旅遊局課長陳全和等均出席,希望在法令許可之下,共商解套之道,以免引起民怨。翁廷為認為這是戰地政務時期留下的後遺症,可以研究訂定自治條例解決的可行性,李沃士則大聲疾呼縣府重視,並建議通案、從寬處理,一併解決。

縣議員李沃士指出,他接到不少民眾陳情,表示這些遭追繳的車子,因為多年前已不堪使用,有的送給人,有的被環保單位拖吊處理,車子早已屍骨無存,卻紛紛收到監理單位追繳汽車燃料使用費,一追繳就是好幾年,金額動輒數萬元,實在不合理。

而更麻煩的是,監理所依規定,又將這些民眾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少民眾已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的通知,其中,有一百多位為免麻煩繳交了事,有的設法取得警方遺失證明書,以註銷牌照,造成民眾不安與反感。不過,大多數民眾卻認為監理單位也有疏失,不願繳交費用。

民眾表示,這些車子在民國八十三、四年,甚或更早,就因各種原因失去蹤跡,車子已經沒有使用,但汽車燃料使用費卻要從遺失的當年,追繳到民國九十年(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年已逕行註銷牌照),實在不合理。民眾坦言有誤在先,遺失時未做報廢動作,但監理單位也有行政疏失,未依照規定主動註銷車牌,才會衍生該問題,不能全部歸咎民眾,所以,堅持不願繳交該筆費用。

民眾所持理由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汽車不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因此,認為車主逾六個月未去定檢,監理所有主動註銷權,應「註銷其牌照」,如果監理所依規定辦理,註銷牌照,車主後續就不必繳交汽車燃料費,也不會發生欠繳多年汽車燃料費的情形。

李沃士認為,監理單位應註銷而未註銷,卻叫民眾自行承受,並不合理,他希望相關部門多多站在維護鄉親權益立場,思考解決之道。他指出,這其中當然也有少數偷雞摸狗之人,不過,大多數人的車子真的早在十多年前早已遺失,現在還要追繳這十多年來的汽車燃料費,民眾怎能接受,他表示已接了許多陳情電話,如果不及早解決,未來機車可能也會出現該問題,後果將難以收拾。

李沃士說,這是過去的歷史問題,不應用現在的法令催繳,應通案解決,希望行政單位多站在民眾的立場,思考如何幫他們解套,他也期許行政單位多一點行政擔當,圓滿解決民眾長年問題。

他也說,過去地區違章問題,都可以透過制訂法規加以處理、解決,這一問題為何不行?

主任秘書翁廷為表示,他也接到不少民眾求助、陳情電話,他認為民眾將問題責任都推給政府也不盡妥當,不能因不知法就可卸責,不過站在政府立場,確實應該要協助民眾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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