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漁船主僱用失業勞工勞委會訂定獎助津貼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紓緩漁業勞力不足現象,並鼓勵漁船主僱用失業者至漁船工作,減少漁船主雇用外籍船員,經發布「漁船主僱用失業勞工從事漁船船員獎助津貼要點」,雇主僱用持有漁船船員手冊的失業勞工滿六個月,每月可請領一萬元薪資補助,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金門就業服務站指出,符合補助條件的漁船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僱用的勞工應符合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資格。
而根據補助要點,漁船主僱用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二十日以上,每日工作時間四小時以上,每人發給僱用獎助津貼六萬元。
金門就業服務站並指出,如果連續僱用滿六個月後,第七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二十日以上,每日工作時數四小時以上,每人發給僱用獎助津貼一萬元,雇主請領僱用獎助,最長發給十二個月。而本獎助津貼試辦獎助四百名漁船船員,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符合相關資格之漁船主及失業者,歡迎與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金門就業服務站聯繫。金門就業服務站聯絡電話:(082)311-119轉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