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林漁牧業普查實地訪查工作今開跑
全國農林漁牧業普查實地訪查工作今開跑
五年一次的全國農林漁牧業普查實地訪查工作自今(三月一日)起展開,將至四月十五日止,普查標準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縣府表示,農林漁牧業普查係根據統計法規定,為每隔5年辦理1次的基本國勢調查,舉辦的目地在於蒐集農林漁牧業資源分布、生產結構、勞動力特性、基本設備及經營狀況等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施政及規劃農林漁牧業發展之主要依據。
普查對象範圍係指從事農林漁牧業合於普查對象標準者。
農牧業包括農藝及園藝業、畜牧業、農事及畜牧服務業,其對象分為農牧戶、農牧場、農事及畜牧服務單位。
一、農牧戶:指一般家庭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九十四年底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可耕種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不論是否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九十四年底飼養一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乳牛、肉牛、種牛、鹿等);九十四年底飼養三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等);九十四年底飼養一百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九十四年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
二、農牧場:指農牧戶以外之農業生產單位,包含公司、合夥、獨資行號、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農牧場等,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試驗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合於農牧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三、農事及畜牧服務單位:指一般家庭或非家庭以按次收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接受農家委託或專門提供農作物栽培,農產品整理,以及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直接性服務者,包括農業產銷班提供班員農業生產及產品未銷售前之服務活動事業,且於九十四年全年服務總收入(未扣除各項成本支出)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
林業係指一般家庭或非家庭(含公司、合夥、獨資行號、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等)從事林木、竹林之種植、撫育及管理等經營生產事業,包括兼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林業活動事業,且九十四年底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林、地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上者。
漁業包括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對象分為獨資漁戶及非獨資漁戶:
一、獨資漁戶:指一般家庭從事水產生物之採捕、養殖等生產事業,或以漁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漁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九十四年底擁有使用權(含租借用;但不含出租借)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等設備(不論是否作業均包括在內);九十四年底經營(含租借用)之養殖水產生物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不論是否養殖水產生物均包括在內);九十四年全年從事採捕或養殖水產生物之漁獲價值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
二、非獨資漁戶:係指獨資漁戶以外之漁業生產單位,包含合夥漁戶、行號、公司、漁會、試驗所及學校等,從事水產生物之採捕或養殖等生產、試驗事業,或以漁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漁業活動事業,且合於獨資漁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主計室表示,普查實施方法採全面性普查,家庭農林漁牧戶以「派員面訪調查法」為主,企業則以「自行填報法」為主。關於普查表式,根據各種農林漁牧業之特性與普查項目,分別設計「農牧戶」、「農牧場」、「農事及畜牧服務業」、「林業」、「漁業(獨資漁戶用)」、「漁業(非獨資漁戶用)」等六種普查表式。
主計室主任黃景舜希望地區普查員,本著「任勞任怨」、「熱誠服務」的態度,「發揮服務熱忱,主動溝通協調;掌握資料確度,控制工作進度;嚴守資料保密,爭取民眾支持」,圓滿達成本次普查任務,以開創我國農業發展的新紀元。
據瞭解,自民國45年創辦以來,全國已先後舉辦10次普查,9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為第11次普查,經行政院核定於95年3月1日至4月25日間,全面展開實地訪查工作。此次普查作業設計,除針對以往遭遇之困難深入探討,參酌他國辦理普查之經驗,及考量現階段施政決策需求,復經2次試驗調查且多次邀集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議完成。
縣府指出,農業為國家發展、民眾生活及生態保育的根基,世界各國都相當重視農業。但是,我國自91年元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農業經濟深受全球化與自由化的衝擊與考驗,為保障農民生活,改善農業結構,提升農業競爭力,政府提出加強農業綜合發展、改進農業技術、創新產品種類、提高農產附加價值等多項策略,並推動產業轉型再造,以維護本土農業之永續經營。
透過此次普查,可全面蒐集每一農家之農業經營現況、農村人口特性、農地資源利用等基本概況,適時反映農業轉型經濟休閒或加工農業,農村勞動人口結構,農地供為經營設施栽培作農業、無施用化肥農業、農地造林或閒置等農業發展全貌,作為農牧機關推動發展優質、安全及生態等政策參考,以增進農漁民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