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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將落實督導及合併發包小型工程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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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地區公共工程的管理監控,提昇工程品質,縣府未來除要求落實小型工程合併發包外,也將貫徹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及相關督導計畫。

為強化地區公共工程品質,縣府工務局表示,目前零星公共工程案均以一千萬元為額度,採合併發包方式辦理。各單位委託縣府代辦案件,因各單位提送時程先後不一,為考量工程之執行,尚未能完全整合辦理,後續將視各單位提送時程盡量採合併發包辦理。

而為落實公共工程品管,縣府亦要求按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三級品管制度確實執行,第一級為承包商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承包商應於工程開工前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由各級施工人員依據落實品質管制。

第二級為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工程督導、監造單位擬定監造計畫並據以落實監造作業),達成全面提昇工程品質的目標。

第三級為工程主管機關設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實施查核時確認一、二級品管對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之執行成效。

另外,縣府也訂頒「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之權責,以及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應包含之內容作明確之規定。透過適當之審核機制(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係由監造單位審核通過後,送工程主辦單位備查;監造計畫書由工程主辦單位核定),編訂符合工程需要之計畫書,再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商確實據以執行,期能有效提昇工程品質。

不過,工務局表示,因受限工程會對查核小組領隊層級的要求,以及人力、經費之限制,縣府施工查核小組目前每年僅能查核約六十件次之工程(查核時間須三十工作天,尚不包括行政作業及查核後續之缺失改善追蹤所需時間),故查核機制效果雖佳,但卻無法經常、有效地涵蓋金門縣所有工程,所以各工程主辦單位應落實督導機制,經常督導工程(縣府已訂頒工程督導表格格式,表格內訂有相關應督導事項),確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是否依照合約及相關計畫書執行,以提昇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管控。

而為加強自辦(代辦)工程之督導作業,工務局刻正研訂「金門縣政府工務局工程之督導實施計畫」(草案),一旦研訂完成並奉核可後,該局將據以落實執行,並函送各工程主辦單位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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