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業用地證明書者不須再向國家公園申請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為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愛心辦稅理念,對於民眾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採取主動告知申請人如果已經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不用再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以資便民。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先必須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才可以符合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政府為了簡政便民,愛心辦稅,財政部於今年3月1日函規定,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案件,如已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無須另行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
針對這項簡政措施,稅捐處處長莊永才要求稅務員採取主動告知申請人,以為申請人節省申請程序的時間,讓民眾感受到公僕的服務。
稅捐處也表示,民眾如針對該項申請作業程序有所疑問,可洽該處稅務員莊鴻珠,聯絡電話:082-32519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