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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吳立委:俟三讀通過排雷將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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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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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法委員吳成典及台北市立委蕭美琴等人所提出的「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於上一會期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國防委員會初審時,因國防部基本上反對「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之立法要面臨執行上的壓力,而於條例名稱上堅持改為「人員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致使整部條例內容審查時橫生枝節,須送請黨團協商決定。

案經本會期國防委員會召集人李文忠於昨日邀請國防部派員,與金、馬籍立委吳成典、曹爾忠、軍系立委帥化民及蕭美琴等人進行黨團協商,逐條溝通後,國防部不再堅持名稱,仍維持「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其餘法條經修正後,重點如下:

一、原訂所有庫存殺傷性地雷應於五年內銷毀,修訂為「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二、原訂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五年內完成修正為「七年,剷除進度並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三、原訂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均改為「以上」,處罰位階及刑度等同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刪除原訂「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本條例施行前發生者亦同」等文字。

五、附帶決議:國防部剷除殺傷性地雷應在金門、馬祖同步執行,並配合金門及連江縣政府規劃訂定執行優先次序,逐年落實執行。

昨與會立委對此協商結果表示接受,縣籍立委吳成典強調,當初國防部在金馬地區埋設地雷,阻止敵人登陸,是有其歷史需要,如今戰爭遠離,理應還給住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而此條例俟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國防部執行排雷工作將有法源依據,金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亦能獲得更深一層的保障,同時也符合世界各國反雷潮流,真正達到三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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