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殯葬所組織規程修正案縣務會議審議未通過
縣府昨日舉行縣務會議,審議「修正『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條文」、「『金門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二提案,二案均遭保留,未獲通過。
會中,承辦單位報告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事項及上次議案決議執行情形,包括:山外溪布袋蓮的清除請儘快執行,山外溪整治前後二期工程有關設計單位數量的計算要介定清楚,不要有脫節或重疊的狀況,審查單位應實地去瞭解,不能只憑設計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審核,此外,金湖鎮鎮長所提山外溪整治需要資助部分,請相關單位協調並提供必要協助;寺廟管理須有一健全的機制,特別是具有香油錢的寺廟,需輔導設立管理機構,納入政府之監督與管理,勿使淪為私產,造成社會爭議與問題;審議「金門縣辦理土地徵收魚類及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表」、「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有關修正「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條文,人事室表示,該所組織編制員額為五人,歸列為普通行政及一般民政等職系,考量所內火化場、冷凍室、禮堂等,涉及多項機電設備,需有專業人員管理,唯迄今無正式人員或專業技工之編制,有調整其中助理員(一般行政,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為技佐(電機工程,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之迫需。
不過,建設局長李增財卻認為,基層員工資格應越寬越好,否則會找不到人擔任。
人事室主任翁正義表示,目前中央政策的作法,越下面、基層,規定越嚴格,職系也越分越細,他們也沒有辦法。
研考室主任陳朝金則指出,因此案不急,須出缺才補,建議請主管的民政局先行溝通研議。經副縣長楊忠全裁示,此案暫時保留。
由財政局所提「『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草案」,財政局課長鄭自欽說明,共修訂十二個條文。
而在協調事項時,新任金沙鎮長陳昆第則提出國有地撥用問題,他表示,曾接受軍方土地撥用後,才發現其中夾雜私地,讓公所產生不少困擾,因此,提醒各單位以後應搞清楚後再行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