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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遭查獲除補稅尚需負刑事責任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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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提升稅收成績,遏止逃漏稅捐及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者將身分證交予雇主以虛報薪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指出,邇來發現少數營利事業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心存僥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未受僱者之薪資,即將未受僱者當作公司員工,並列報其薪資費用,藉以增加成本、費用,降低所得以減少稅負,惟不知國稅局據其申報之資料,核定該筆所得,並補徵被虛報者綜合所得稅時,被虛報者往往心有未甘,乃提出檢舉,並陳明明知營利事業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嗣經國稅局查證,營利事業因無法提供確有僱用之證明(如:支付薪資、加入勞、健保資料等),只好乖乖補稅並接受所得稅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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