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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推廣節水灌溉每戶最高補助廿萬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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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農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度「節水灌溉推廣計畫」之設施申請補助,歡迎符合資格並有意願接受補助之農戶於十九日、二十日向縣農會推廣課提出申請,或電話322376洽詢相關補助事宜。

縣農會指出,這項節水灌溉設施補助項目,其中,在水源調控設施部分,水源設施:引水管路(總灌溉面積二公頃以上且必須取得水權者)。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調蓄水設施:蓄水槽(限RC、磚造、鋁合金、不銹綱或塑膠類等)。

而末端管路設施部分,則包括穿孔管系統、噴頭式系統、微噴式(含噴霧)系統、滴灌系統。

至於補助基準,以年度核準計畫補助基準為基準,每一農戶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前述二項(水源調控設施、末端管路設施)補助費之總和每公頃不得超過十二萬元。另蓄水設施:每十噸最高補助伍仟元為原則。水源調控設施:補助費每公頃不得超過七萬元。末端管路灌溉系統:最高補助基準以系統設施費之四十九%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個別系統之最高補助基準。另高山及離島地區補助費之上限,各項器材單價得視實際需要提高二○%,惟補助成數不變。

至於補助申請對象,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之農戶,惟超限利用山坡地、租地造林區及保護區內非農牧用地之範圍不得補助。

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承租私有地者,承租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施設同意書;而承租國有地者,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印本等項資料,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對於申請戶的申請案,推廣單位將派員實地勘察,並根據農戶申請之先後順序;申請人耕作意願高且能配合者;願意接受訪問調查,並能提供營運資料者;灌區外共同水源地區之農民有營運組織及計畫者;排水良好地區;該地區發展潛力大者;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動力費願意自理者等八項選點原則之辦理,若有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不得異議。

而凡曾接受政府或相關單位補助管路灌溉系統者;土地上耕種檳榔、荖花及荖葉等作物者;在地籍謄本上之使用地類別項被記載為林地者;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內而超限利用或未作好水土保持者;申請土地位於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內之農地);承租公、私有地之農戶,無法出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相關代理人員之證明人者等六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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