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大剖析監院抵金辦說明會
監察院昨日在縣政府舉辦政治獻金法宣導說明會,計有鄉鎮公所承辦人與候選人共三十多位到場旁聽,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組長楊華璇表示,希望透過宣導說明,讓參選人對於政治獻金法規範內容,及如何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有所瞭解,避免違法情事之發生。
「政治獻金法宣導說明會」昨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在縣政府多媒體簡報室召開,各候選人與業務承辦單位都踴躍出席,而縣長李炷烽、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盧錫銘、總幹事洪國正、組長陳金增、課員許朝枝等人也都到場旁聽。
為了宣導政治獻金法,昨日包括楊華璇、講師林芝如、專員黃伯家等人,都先後上場開講,說明會中安排有政治獻金法法令介紹,及政治獻金法會計報告書暨申報作業介紹,和意見交換。
根據宣導小組表示,眾所矚目的政治獻金法已公布施行,今後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都需向監察院申報,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因此,九十五年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暨高雄市里長選舉,擬參選人得經監察院許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九日。
金門縣選委會表示,擬參選人未設立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而收受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犯之者,亦同;並沒收所收之政治獻金。
而那些政治獻金不可以收受?金門縣選委會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七條規定,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不得收受,包括: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財團法人。五、宗教團體。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除此以外之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收受,違者將課以同額罰鍰。收受政治獻金的來源亦有限制,不得收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資金捐獻,違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為達成政治獻金透明化之立法目的,政治獻金法於獻金之收支部分亦有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兩萬元之收支對象需記載詳細資料,而超過十萬元以上之獻金捐贈,更需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此外,收受之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超過部分則需繳庫。
有關金額部分,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1)個人部分: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2)營利事業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3)人民團體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四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限制捐贈者將處以二倍罰鍰,超過限制部分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
為求政治獻金之收支能得到有力的監督,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做成會計報告書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應於選後兩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依據收支明細做成之會計報告書,倘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院將彙整列冊並刊登於公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