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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檢方發函各候選人宣示反賄選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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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第9屆(烏坵鄉第7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至,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昨日特別發出反賄選公開信函,將於近日,分別寄送本次選舉各位候選人,期望透過書面溝通方式,讓候選人們更能深切認知政府反賄選決心,及共同杜絕賄選歪風,重塑金門乾淨選風形象的重要性。

劉家芳在公開信函中表示,金門地區檢、警、調及政風人員基於查察賄選之職責,已密切掌控本次選情多時,蒐集相關賄選情資,任何前金後謝、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對價交換,都是賄選的行為,當從嚴究辦,請各候選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該公開信函中又特別提到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94年11月30日修正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中第90條之1規定投票行賄罪,已將對於投票權人行賄者,改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第90條之2規定有關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投票行賄罪及受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凡涉犯上述罪名者,不但不能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一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也難以獲得緩刑、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觸犯的人勢必將面臨入監服刑失去自由的結果。

該公開信函一再強調,候選人若經查獲賄選行為,既使因而當選公職,檢察官亦將於選後,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使當選者因而喪失公職人員身分,因此候選人一旦涉及投票行賄罪,除須遭受上述刑罰之嚴厲制裁外,亦不可能因賄選而取得擔任公職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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