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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訂定中小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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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辦理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生分發入學作業,經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並據以正式實施。金門縣政府教育局表示,各國民中小學(含城幼)應依縣府核定之班級數辦理新生分發有關事宜,不得超收。各校辦理新生入學登記務必確實辦理,經核定之班級數縣府不再辦理增班事宜。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資格條件為:(一)幼稚園(班)中班入學資格為當年九月一日滿四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幼稚園(班)學區內。(二)國小新生入學資格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於國小學區內。(三)國中新生入學資格為國小應屆畢業生,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於國中學區內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四)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而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則由金門縣政府依其相關規定核准入學:(一)當年度經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國民小學為原則。(二)數理資賦優異資源班。(三)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四)兒童保護個案由金門縣政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不受學區限制。(五)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六)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七)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縣府教育局並表示,各國民中小學編班數核定後再轉入學生依下列順序分發,額滿為止:(一)以設籍該學區之總年月日數計算,時間較長者優先。(二)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後補登記順序。(三)公開抽籤方式。

至於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一)金門縣於每年四月初發文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按學齡統計及繕造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名冊,並填送所屬學區學校以做為下學年度學校編班依據。(二)各校依據戶政事所提供之新生入學人數,於五月二十日前辦理新生入學登記,並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填報下學年計畫招收學生及班級數送縣政府彙辦。

縣府教育局表示,各校辦理新生入學登記務必確實辦理,經核定之班級數金門縣政府不再辦理增班事宜;幼稚班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幼稚班人數不足三十人之學校則採複式上班,不分齡設中、大班);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五人為編班原則,至多以不超過三十八人為原則,額滿之學校可協助學生分發遴近國民中小學就讀。而學期開始後發現學生人數不足編班人數時,若因學校之調查不確實所造成之事實,縣府辦理減班事宜,溢額教師由金門縣政府統一調配,學校不得有異議。各國民中小學如有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須轉學之學生應由原就讀學校負責協洽他校同意並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始得予轉學,該學生得免辦理戶籍轉移。各國中小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這項要點規定執行者,應予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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