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票不賣票反賄選有獎徵答題庫
金門縣政府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加強反賄選宣導,除了在鄉鎮辦理宣導座談外,並舉辦反賄選有獎徵答活動,希望候選人和選民共同支持不買票、不賣票,以讓這次的鄉鎮民代表和村里長選舉辦得乾乾淨淨,選風更端正。
金門縣政府政風室為讓縣民對於反賄選更加了解,並就這次舉辦的反賄選有獎徵答活動,公布了由金門地檢署提供的反賄選有獎徵答題庫,期讓民眾和學生獲得正確反賄選常識和法律規定,並勇於檢舉賄選。
有關反賄選有獎徵答題庫(出題範圍由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如后:
一、是非題:對則答「○」,錯則答「×」
(○)一、任何候選人若經查獲賄選案件,即使因而當選公職,檢察官於選後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使當選者嗣後因而喪失公職人員身分;因此,任何人一旦涉及投票行賄罪,除須遭受刑罰之制裁外,也不可能因賄選而取得擔任公職之任何利益。
(○)二、選舉買票敗壞風氣,賄選扭曲選舉公平結果,任何選舉都不能有買票或賣票的行為,因為「買票是犯法,賣票也有罪」。
(○)三、若選民遷徙未依法登記或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於選舉區之人取得選舉權而參與投票,即係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者,即為俗稱「幽靈人口」。
(○)四、候選人於選舉期間,以候選人身分提供選民招待旅遊費用差價之不正利益及贈送菸酒等物品,顯係約使有投票權之人一定行使其投票權而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至於選民明知仍收受候選人提供的旅遊招待及禮物,則已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
(×)五、選民為彌補投票當天的損失,可以順理成章向各候選人索取「走路工」、「便當費」作為投票的代價。
(×)六、每位候選人的助選人員、輔選大將、各樁腳為使自己支持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應盡全力幫候選人買票。
(○)七、候選人在舉辦募款餐會販售餐券,但候選人於餐會中宣佈餐券存根,於當選後向競選辦事處兌領1萬元,亦屬於金錢賄賂,也是一種變相之賄選方式。
(×)八、選民收受候選人所交付的賄款後,只要不去投票支持該候選人,就不會構成賄選罪。
(○)九、候選人若以公家資源舉辦活動,邀請有投票權之選民參加,活動中並安排免費的餐宴及贈送禮品,再趁機於活動中進行拜票,向參加活動之選民尋求支持,其行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應成立之投票行賄罪。
(×)十、候選人在宗親大會會議上,當場表示捐款100萬元禮券給宗親會,並要求各宗親投票支持,因為100萬元是捐給宗親會,並非捐給宗親個人,所以不構成賄選罪。
二、選擇題:
(2)一、金門鄉親們,若您發現賄選情形時,可以打那一支電話號碼檢舉?(1)○8○○○24○24。(2)○8○○○24○99。(3)○8○○○99○99。(4)○8○○○99○24。
(4)二、若您發現疑似賄選案件,可以向那一個機關檢舉?(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法務部福建省調查處。(3)金門縣警察局。(4)以上皆可。
(4)三、檢舉人具名檢舉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候選人而查獲賄選案件,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為何?(1)新臺幣500萬元。(2)新臺幣200萬元。(3)新臺幣100萬元。(4)新臺幣50萬元。
(4)四、候選人於選舉期間要求選民投票支持而為下列行為,那一種可能構成賄選?(1)出錢招待選民喝酒唱歌。(2)補助選民返回金門投票之機票或小三通船資。(3)贈送字畫及畫冊方式收買選民。(4)以上皆是。
(3)五、支持淨化金門地區選風,使各候選人進行一場乾淨、公平、公正的選舉,讓民眾選出真正有能力的人來為民眾服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讓買票者當選是「養老鼠咬破布袋」。(2)檢舉賄選「賺獎金兼做功德」。(3)選舉沒師父,用錢買就有。(4)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
(1)六、選民若未實際在該遷入之地址居住,基於為取得投票權之目的,接受候選人或其樁腳安排、出資,始於選舉當日前往其設籍投、開票所投票,即為俗稱「選舉幽靈人口」,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以虛報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參與投票之「選舉幽靈人口」仍受到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其行為仍具有合法性,所以不構成犯罪。(2)以「選舉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係犯刑法第146條第1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3)以上皆正確。
(1)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民國94年11月30日修正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中第90條之1規定的投票行賄罪,對於投票權人行賄者的刑責為何?(1)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2)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3)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罰金。
(3)八、金門縣第9屆(烏坵鄉第7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在那一天?(1)95年5月31日。(2)95年6月3日。(3)95年6月10日。
(3)九、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2)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3)以上皆正確。
(2)十、候選人所散發的文宣資料,一定要:(1)由助選員散發。(2)候選人簽名。(3)競選總部審查。(4)選委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