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文馨獎受理推薦19日截止
第八屆文馨獎表揚活動刻正徵選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落實行政院「運用民間力量, 協助推動文化工作」之指示,特依據「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舉辦「文馨獎表揚活動」,藉以感謝出資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提出推薦,截止收件日至五月十九日。
「文馨獎表揚活動」,表揚的類別包含企業、團體與個人,表揚事蹟需為:1.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2.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及出版。3.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4.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5.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6.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7.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8.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9.其他獎助文化藝術活動。
推薦辦法:凡自薦或推薦參加「第八屆文馨獎表揚活動」之單位,請詳填推薦表格,並檢附被推薦者相關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寄交「第八屆文馨獎表揚活動籌備處-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推薦表電子檔請於http://www.cca.gov.tw/或http://www.ncafroc.org.tw/wenxin下載。受理日期:自4月3日起,至95年5月19日止(通訊報名者以郵戳為憑),聯絡方式:第八屆文馨獎表揚活動籌備處: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電話:(02)2754-1122轉分機307林小姐傳真:(02)2707-2709,電子信箱:wenxin@ncafroc.org.tw,活動網站: www.ncafroc.org.tw/wenxin。
獎勵方式,常設獎項部分:(1)金獎:出資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2)銀獎:出資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3)銅獎:出資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4)獎狀獎:出資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
而特別獎項部分:(1)最佳創意獎:贊助藝術文化行為或結合藝術之品牌行銷行為或企業形象推廣行為最富創意與開創性者,發給最佳創意獎獎座。評選標準以贊助者對單一專案的贊助為主要依據。
(2)最佳長期贊助獎:對單一對象(團體或個人)之贊助藝術文化行為長期持續且最有績效者,發給最佳長期贊助獎獎座。贊助時間的計算是根據贊助者對單一對象的實際累計贊助時間,或是尚未履行但已簽訂之贊助合約中的承諾期程。評選標準以贊助者對單一對象的贊助為主要依據。
(3)最佳人才培育獎:贊助藝術文化行為有效運用藝術文化於青年兒童教育或企業人力資源發展者,發給最佳人才培育獎獎座。評選標準以贊助者對單一專案的贊助為主要依據。
(4)最佳小而美獎:對單一專案出資未滿五十萬元、其贊助藝術文化行為對文化藝術事業最具意義者,發給最佳小而美獎獎座。評選標準以贊助者對單一專案的贊助為主要依據。
(5)年度大獎:出資最高者,發給年度大獎獎座。
(6)評審團獎:評審得依該年度之特殊需要增設新獎項,並發給評審團獎獎座。
主辦單位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常設獎項之具體贊助事蹟列舉年限採計時間,因文馨獎去年(94)停辦一屆,故本屆得自91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任取其中連續三年作為採計基準。特別獎項之參選專案列舉採計時間,自94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惟最佳長期贊助獎之累計時間不在此限,可自去年(94)起往前累算。年度大獎之採計時間同常設獎項,由金獎中出資最高者獲獎。特別獎項之最佳創意獎、最佳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以及最佳小而美獎,其評選標準皆以贊助者對單一專案或單一對象的贊助為主要依據。常設獎項與特別獎項可同時報名,特別獎之獎勵名額,各獎項至多一名。歷屆獲獎之推薦事蹟曾提報併入計算者,該項不得於本屆申請表中重複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