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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正國中小教師縣內遷調介聘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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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局經修正金門縣各國中、小(幼稚園)現職正式教師縣內遷調介聘作業要點。其中,縣內教師調校服務將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不含金門縣公費保送生),現服務金門縣公費保送生調校服務則於五月二十日前完成,並於今年七月十日至三十日辦理國中、國小暨幼稚園合格教師、代理教師甄試作業。

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指出,為協助各校處理因減班或整併、停辦之溢額教師或有意轉任縣內他校服務之教師辦理介聘遷調,特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金門縣各國中、小(幼稚園)現職正式教師縣內遷調介聘作業要點。縣屬國民中、小學(幼稚園)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之溢額教師由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縣府教育局表示,經教育局召集各校達成協調介聘之溢額教師,若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而各出缺學校有意接納縣內他校同級教師遷調介聘,應先將評選要點函送縣內同級學校,轉知符合資格之現職正式教師辦理申請登記;經學校教評會評選確定後,應通知當事人與原任職學校知悉,並向教育局報備。

縣府教育局並表示,縣屬現職正式教師申請遷調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幼稚園)依普通班及特教班二類向出缺學校申請;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而現職教師參加遷調介聘申請應係在原校當年度聘約屆滿或聘約仍在有效期間但經原校同意者,始可申請。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有特殊情形,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至於金門縣公費保送生於義務服務期間縣內遷調事宜由金門縣政府視各校師資需求狀況統一辦理介聘作業。

縣府教育局表示,有關作業預定流程,可參照今年度「金門縣各級學校溢額介聘、縣內調校、公費生分發、及合格、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程表」辦理。而依這項要點達成遷調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逾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介聘他校服務,不得異議。

金門縣各級學校溢額介聘、縣內調校、公費生分發、及合格、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程,在台閩地區聯合介聘將依聯合介聘委員會時程辦理,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至八日完成。縣內教師調校服務則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不含金門縣公費保送生)。現服務金門縣公費保送生調校服務則於五月二十日前完成。各校(第一次)呈報九十五學年度教師缺額,則在五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而呈報溢額教師介聘名單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完成,逾時不受理。金門縣保送及公費生分發在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前完成。各校(第二次)呈報九十五學年度教師缺額,於七月二十日前完成。至於辦理國中、國小暨幼稚園合格教師、代理教師甄試,則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至三十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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