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養父母配偶欄註記新規定
政府刻正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關於養父母、配偶欄位之註記,內政部通過若干規定,縣府特別提醒鄉親注意。
縣府民政局表示,有關被收養人被養父或養母單方收養後,國民身分證除得於生父或生母之姓名加註「生」字外,養父或養母之姓名欄位,得依當事人之申請以人工加註「養」字。
被收養人其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除收養人之姓名外,不加註生父母姓名;當事人配偶已死亡者,於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時,得應當事人之申請於配偶欄以人工方式加註已歿配偶姓名,並加註「(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