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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之道》政治獻金限額內可列單扣除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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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限額內,作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捐贈扣除額;而參選之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亦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規定,於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金額,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於綜合所得總額內扣除。

該服務處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且必須受捐贈之政黨,其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2%者始可適用。(94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納稅人對該5政黨之捐贈,即可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又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的規定,自選舉公告之日(93年9月27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94年1月10日)內,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45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服務處亦表示,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前述選罷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1、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2、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如會計報告書應記載宣傳、租用宣傳車輛、集會或雜支支出等項目,以及超過新臺幣2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及用途等。

該服務處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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