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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起未讓行人先穿越斑馬線加重處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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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行人路權絕對優先,立法院去年底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含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加重處罰,罰則從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縣警察局指出,由於多數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能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致行人穿越道不再具有真正保障行人的作用,也自然無法讓民眾感到信賴。因此,為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除靠警察機關加強取締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法車輛外,此次處罰條例亦配合修正將違反罰鍰提高至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以建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現行交通法規對於「行人絕對優先路權」相關規定,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察看有無行人,並做好停車準備,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讓行人先行通過;另汽車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且行駛中遇有行人違規,仍需讓行人先行。

其他路權規定,如「路段中行駛路權」規定:路邊起步車輛(如停車格、停車場、加油站、車庫等出口處)應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另外,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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