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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打工所得仍應合併報稅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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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小孩打工,為當今社會司空見慣之現象,惟未成年子女雖有所得,仍不能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應列為受扶養親屬,由其父母或其他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服務處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次按同法第17條「按前3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該服務處指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前揭稅法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得單獨申報。只有在當年度中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始可自行辦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於本年度5月份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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