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起開快車當心挨重罰
十次車禍九次快!鑑於嚴重超速行駛失控,為近年來肇事致人於死案件之主要因素之一,為遏制駕駛人蓄意、惡意超速行駛之重大違規發生,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將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含機車)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限制六十公里以上之駕駛行為,列為危險駕車行為,除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吊扣所駕之汽車牌照三個月,此措施預訂自從七月一日起實施。
縣警局指出,由於嚴重超速行駛係屬惡性重大之違規,亦是近年來肇事致人於死之主要因素之一,且屬駕駛人主觀蓄意之違規,尤以超速六十公里以上者,其安全距離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如僅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無法有效遏止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因此,為維護其他用路人及道路二側店家、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立法院於去年底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將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限制六十公里以上者(如速限為四十公里,行車速度卻超過一百公里),列為危險駕車行為,於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增列第二款,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以下罰鍰,並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希藉由重罰有效遏制駕駛人惡性蓄意之嚴重超速行為。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超速行駛最易出意外!加強取締超速行駛及提高嚴重超速罰則僅係治標作法,治本作法還是要靠駕駛人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小心駕駛,行經路口減速慢行,「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