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是多元的必須追求實質上平等
一片葉子長得好,不代表一棵樹或一片森林長得好;個人或家庭沒有「性別平等」的問題,並不代表整個社會都沒有性別平等的問題|性別是多元的,並不是侷限於兩性,性別地位必須追求實質上的平等。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副所長游美惠,昨天在九十五年性別平等教育研討會中闡述︽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意識與性別平等教育等觀念。她主張以批判的態度看待「性別意識型態」,讓「性別意識」具有正面的意義。(在性別平等的原則下,不論男性、女性、溫柔漢、玫瑰少年、女人男相,或同性戀者,都不應該受到偏見、歧視或欺凌。)
這一場性別平等研討會是由金門縣政府主辦,金沙國小承辦。對象是教師、行政輔導人員及愛心志工。舉辦研習活動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建立無性別歧視的環境,推動性別平等。
游美惠表示,性別意識型態指的是男女之間的生理差異,被合理化為尊卑優列的信仰系統。在這樣的意識型態下,性別成了對人們從事某些行為或工作的限制。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去發展性別意識,則是要看見並承認「性別不平等」,再從意識發展成行動,敢於去做或去說某些事情。例如爸爸為什麼不能在家帶小孩?為什麼女生不能當業務員?|一個人能不能做什麼事情,應該以能力為考量,而不應該以性別做為限制。(以下是她在研討會中所談到的一些內容或觀點)
自從︽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二○○四年六月通過實行之後(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性別教育就由純粹的社會價值觀進入了法治階段,成為法律問題|不同於生命教育或環境教育,仍是價值觀或社會性議題。因此,在校園中進行性別教育是具有強制性的,對於性騷擾或性別事件,也要能依法行事。
性別平等教育已經由個人價值觀進入結構性及制度性的設計,在教育部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育部雖然也有人權教育委員會、生命教育委員會等組織,但因為性別平等已有法源依據,位階高於兩者,委員會議依法要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親自主持。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中,唯一把「性別」二字列入法律名稱的,只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法律制度和社會變遷經常不是同步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內涵,則是走在社會現況的前面。
︿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及環境。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的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根據該法的第十二條,學校應該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游美惠表示,對於性別意識,必須見樹又見林。或許有些家庭或學校的確不存在性別不平等的問題,但只要婦女單獨出門,還會擔必性侵害或性騷擾等問題,性別平等的問題就仍然存在著。
傳統上,以男人為一家之主的刻板印象,同樣也存在著性別平等的問題,因為男人可能會有失業等諸多問題,不一定是永遠的一家之主。女性是不是應該永遠與美貌或家務勞動劃上等號,也是一種性別的意識型態,這些都應該被重新以批判的角度去看待。
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游美惠希望校園的每一份子都要認真看待,藉著加強性別意識,去推動友善校園,並追求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