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獎勵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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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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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只要僱用符合條件的失業勞工,雇主可以請領一筆每月五千元的僱用獎助津貼,人財兩得、降低人事成本,而失業勞工可以穩定成功就業,真可謂一舉數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金門就業服務站站長謝彧玥表示,只要雇主向金門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後,二個月內僱用持有該站加蓋符合僱用獎助章戳推介卡之本國籍、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或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更生人、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需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惟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等,則不符合僱用獎助津貼申請資格。
謝彧玥指出,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連續僱用滿六個月以上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就業服務站申請獎助津貼,依受雇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五千元,最長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而同一公司在同一轄區同一年度最多可以申請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