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選舉倒數計時冷!縣選委會籲候選人遵守選罷法
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兩項基層選舉,選戰已進入倒數階段,雖然兩項選舉選情冷清,不如去年底的縣長、縣議員、鄉鎮長「三合一」選舉的選戰白熱化,但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為讓選舉順利、圓滿舉辦,還是呼籲候選人和選舉人應遵守選罷法規定,以免觸法受罰或吃上官司。
金門縣選委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刑法,對妨害選舉、妨害投票罪,加以宣導說明,以免候選人和選民觸法而不自知。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規定,有關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方面,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並指出,選罷法第八十九條也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