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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勤務限定五大範圍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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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指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請,受理期限延長到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早期因國軍軍事勤務,致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害的地區受害民眾,尚未提出損害補償申請者,應把握申請期限,趕緊備妥相關資料,逕向縣府提出申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是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

而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國軍軍事勤務範圍,行政院核定為:

一、實彈演訓。二、軍事運補。三、戰備構工。四、設置阻絕障礙。五、其他經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認定之勤務。

至於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縣府民政局表示,申請人應提出之書表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受傷(損害)者本人申請時:1、申請書。2、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3、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殘(損害)之證明文件。4、申請人現在戶籍資料。

(二)受傷亡(損害)者遺屬申請時:1、申請書。2、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3、死亡證明書、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亡(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亡(損害)之證明文件。4、申請人與受傷亡(損害)者當時及現在戶籍資料。5、無較申請人順序更優先者之證明。6、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及該遺屬全戶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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