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掛廣告最高罰六千元
縣府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廣告物之懸(繫)掛、夾附、黏貼、散置及置放等為污染環境行為,環保局提醒民眾及商家遵守相關規定,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以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之罰鍰。
為維護本縣安全及環境整潔,杜絕任意張貼繫掛廣告物,同時考量地區的特性,除了廢棄物清理規定及相關法規規定外,縣府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公告本縣廣告物之懸(繫)掛、夾附、黏貼、散置及置放等為污染環境行為。
環保局指出,本公告內容為:
一、本縣指定清除地區內,凡未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許可,嚴禁有下列污染環境行為,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一)將廣告物懸(繫)掛或夾附於定著物上。
(二)將廣告物黏貼、散置或夾附於交通工具或其他非定著物上。
(三)將廣告物置放於戶外地面上。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95、6、19)起實施。
環保局說,公告內容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而「本縣指定清除地區內」範圍含括本縣五個鄉鎮。至於未依規定者,依廢棄清理法可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