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起汽機車肇事擅離現場罰鍰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儘管無人受傷或死亡,但汽機車駕駛人仍應留在現場進行適度的處置,未依規定者,從下(七)月一日起,將依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下月一日起實施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其駕照一至三個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另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