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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營業小心被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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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有因被人檢舉無照營業營業人而遭受稅捐機關裁處罰鍰的事件發生。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若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未辦理而遭受處罰。

又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1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該服務處呼籲本地營業人必須瞭解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項所稱「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係指向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若未辦理登記、設籍以及未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不能享受免徵營業稅之優惠。本服務處再次提醒地區營業人注意,以免自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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