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處罰條例上路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行
駕駛朋友注意了!依據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自本月一日起,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無號誌路口,又無法分辨幹支道者,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行。
縣警局指出,為推動絕對路權觀念,立法院於去年底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含機車)行經路口路權規定進行修正,刪除「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之規定,即汽機車駕駛人行經無交通警察指揮或無號誌路口,又無法分辨幹支道者,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確定自本(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並依據此絕對路權規定,供鑑定委員釐清肇事責任有無之參考。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交岔路口路權規定如下:(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路口:在設有號誌之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倘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二)已劃分幹、支道者: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等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者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三)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四)保持路口淨空。
另外,有關「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誌之規定:
八角形紅色「停」標誌,設於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至於路面「停」標字,即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駕駛人要減速慢行,準備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路面「讓路線」,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設於幹道,告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設於支道,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縣警局局長陳瑞通呼籲地區用路人要確實遵守路權規定,因為路權的先後順序攸關不慎發生車禍後肇事責任有無、多少,用路人不能不具備「路權觀念」,而且還要身體力行,也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