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生育補助提高為一萬元
金門縣婦女生育補助金將提高為一萬元(以生產日為準),不過申請條件也同時較為嚴格,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金門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才可以請領生育補助金。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出生證明書等證件,於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生育補助金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提高為一萬元、申請資格也更嚴謹,衛生局表示,金門縣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起開始實施「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以提高金門之出生率,為避免獎勵措施過於寬鬆,瓜分地區福利措施,特提出修正案,並經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明定申請條件須同時符合「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本縣才可請領生育補助金」,案經縣府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
自七月十五日起實行之地區婦女生育補助金,每胞胎由原新台幣六千元提高為一萬元(以生產日期為準),不過申請條件也相對較嚴格。須符合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本縣才可以請領生育補助金,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或父母未設籍本縣而嬰兒出生後設籍於祖父母或他人戶口內者,均不得申請補助。
產婦生產日期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含)以後者,只要符合請領資格,即可請領每胞胎新台幣一萬元的生育補助金,購買育兒用品及補充媽媽的營養,生產日期在七月十四日以前仍沿用舊條例,請領金額為每胞胎新台幣六千元整。
衛生局也指出,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出生證明書正本、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明分行別)及印章,於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產婦於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生產者,可於生產後一週內檢附前項文件,向該院產房提出申請,逾期則請逕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資格符合後撥入各申請人帳戶,無論在本縣或外縣市生產,符合請領資格者請一律於產後六個月內請領完畢,逾期視同放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