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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代主席選舉檢察長劉家芳拜託不要賄選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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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第9屆(烏坵鄉第7屆)鄉鎮民代表業於今年6月10日順利選出43位新科代表,緊接著鄉鎮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也將於8月1日舉行投票,為讓此次選舉能有乾淨選風,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特別於昨日起向各鄉鎮有意競選正、副主席的鄉鎮民代表展開拜訪,除了與他們進行意見交換與觀念溝通外,也呼籲代表們能乾淨選舉,杜絕賄選。

檢察長劉家芳指出,鄉鎮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關係金門地區基層地方政治的未來,務必做到公平競爭,如果有人靠賄選當選,只會使地方政治往下沉淪,不利民主政治的未來發展。

因此,檢方繼今年6月間在金寧鄉查獲吳姓夫婦涉嫌用現金為特定鄉民代表賄選,將涉案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現正擴大追查外,目前也正緊鑼密鼓展開查賄作為,至今已接獲部分相關選舉情資,正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積極偵辦中,希望甫當選新科鄉鎮民代表們都能體會檢、調、警、政風人員的查賄決心,不要讓賄選、暴力介入選舉。

劉家芳也呼籲金門鄉親共同參與反賄選行列,共同監督這一場鄉鎮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讓選舉得以乾淨進行。

劉家芳同時也提醒本次參選的鄉鎮民代表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94年11月間完成修訂並已公布實施,針對各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情事增訂第90條之2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而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第2項)。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

金門地檢署指出,因此如因賄選被查獲的候選人或選舉權人,將來不管情節輕重,檢察官依法不得做出緩起訴處分,而起訴後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獲得緩刑機會極低,也就是說將來入監服刑的機率大幅提昇,且可能必須繳納鉅額罰金,提醒候選人與代表們不要因小失大,為求得鄉鎮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勝選而賄選,否則,將來面臨牢獄之災,付出鉅額罰金,是會得不償失的。

檢舉電話:0800024099,電子郵件檢舉信箱:tp14@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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