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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變用途不符免稅要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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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獲有關單位電話詢問,車輛改變用途或改裝需要繳貨物稅嗎?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者,及已稅車輛因改變用途或改裝,不合原適用稅率,均應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服務處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如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等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致不合核准免稅要件者,以及已稅車輛改變用途或改裝,致不合原適用稅率者,均應由使用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但逾耐用年限以後年度,不再計提折舊。

該服務處進一步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除補繳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另基於課稅公平性及一致性之考量,該處對已稅車輛改變用途或改裝,不合原適用稅率者,仍予比照計算補徵貨物稅。該服務處再次呼籲,因貨物稅條例規定違章漏稅之處罰很重,請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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