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問答系列/六之二
系列二將介紹第八至第十三項民宿問答,包括: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能否申請設置民宿?民宿可以經營多大規模?未申請建築執照就自行建築的建築物可以申請民宿嗎?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能否申請經營民宿?房屋所有權人和申請人不同可否申請民宿?民宿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實際使用人」如何認定?詳細內容分別為|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能否申請設置民宿?
答: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其允許作自用住宅使用,並能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可提供作民宿使用。
九、民宿可以經營多大規模?
答: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
十、未申請建築執照就自行建築的建築物可以申請民宿嗎?
答:依金門各建築法規實施期間,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若該建築物是在民國58年前建造,應提出「舊有房屋證明」;(二)、若該建築物是在民國58年至85年建造,應提出建築令及峻工證明;(三)、若該建築物是在民國85年後建造,應提出建築使用執照。
若無上述證明,該建築物係屬違建,不得申請民宿。所以如果是民國58年前之建築物,可向建築物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舊有房屋證明」,若是民國58年以後,則應向建設局建築管理課(電話:312877)申請補發,由該局依法審理是否核(補)發建築執照。
十一、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能否申請經營民宿?
答: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指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復按內政部68.07.03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略以:「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其兼營家庭副業或小本經營者,縱令不妨礙公共安全、衛生與安寧,亦不得變更其以國民住宅為目的及效能。」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綜上,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供家庭居住使用,不得作為經營民宿之用。
十二、房屋所有權人和申請人不同可否申請民宿?
答:房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需另檢具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所有權人同意書、契約等,再提出申請。(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
十三、民宿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實際使用人」如何認定?
答: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所稱「實際使用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民宿登記之申請人,如非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土地同意使用、房屋使用權利等相關證明文件,樣張如民宿Q&A手冊第二十頁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