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問答系列/六之三
系列三將介紹民宿Q&A手冊第十四至第十九項民宿問答,包括:有關民宿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謄本其所有權為兩人以上,民宿經營者為其中一人時,可否為民宿申請登記者?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什麼規定?民宿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須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經營民宿至少應投保多少金額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什麼情形不能申請經營民宿?申請民宿要繳交多少費用?
十四、有關民宿申請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謄本其所有權為兩人以上,民宿經營者為其中一人時,可否為民宿申請登記者?
答:民宿登記申請人如非建物之唯一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意旨,提具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五、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什麼規定?
答:(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不過,民宿經營之規模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十六、民宿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須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
答:按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十七、經營民宿至少應投保多少金額的公共意外責任險?
答:(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十八、什麼情形不能申請經營民宿?
答:(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十九、申請民宿要繳交多少費用?
答:申請設立登記要繳交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要繳交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五百元,請向交通旅遊局索取繳費單,逕赴銀行繳納。(民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