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連日辦教育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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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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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行政行為」能確遵依法行政的原則,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於昨天和今天舉辦了「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的研習活動。
監理所所長梁惠群表示:監理業務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尤其是︽道路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已經大幅修正,︽行政罰法︾也於今年二月五日開始施行;為了讓監理所同仁的行政行為,能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並提高行政效能,特別舉辦了這次的研習活動;希望全體工作同仁熟習法令,讓人民有所信賴,也讓工作勝任愉快。
應邀擔任講師的人是李惠宗;他是國立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李惠宗是德國慕尼黑大學的法學博士。
李惠宗表示,行政罰就是行政責任的追究。要追究行政責任,一定要符合兩個最重要的構成要件。一個就是行為要有可苛責性;另一個則是行為要有可歸責性。
可歸責性是指期待的可能性,有沒有期待的可能性要看兩個要件,第一個是責任能力(要以年齡及精神狀態判斷),第二個是責任條件(即故意或過失的問題)。
所謂可苛責性就是指做錯了|若行為沒有錯,就不可以處罰。行為有沒有做錯的標準,要根據法規的規定|法規沒有規定,就不能說是錯誤的行為。
李惠宗表示:第四條是「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句中的「者」,應採狹義解釋比較正確,指的是只限於行政罰;財政部卻採廣義解釋,使刑罰和行政罰都算數。他認為採廣義的見解是錯誤的,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