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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Q&A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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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金門地區已實施小三通,販賣未經許可自大陸地區輸入之私菸酒品是否合法?

A:不合法,金門地區雖已實施小三通,但販售未經許可自大陸輸入之私菸、私酒仍屬違法行為。

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Q7出國旅遊自國外或免稅店購回之菸酒品可否在國內市場販售?

A:不可以。隨著小三通的開放,地區鄉親赴大陸地區旅遊,返回時常會攜帶購自大陸地區或免稅店之限量菸酒品,該等菸酒品係屬未稅菸酒品,是以自用為限,不得作營業使用。若販賣該等未稅菸酒品,即視為販賣私菸、私酒,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Q8:路邊的小攤販為了減少成本、吸引路過民眾,是否就可以販售走私菸酒?

A:販售私菸、私酒嚴重危害消費大眾健康,所以,無論在何處查獲販售私菸、私酒情事,均依法裁處,請民眾務必自律。

Q9:酒為黃告或促銷規範為何?

A:(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二)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另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三)為酒之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四)網路酒類廣告健康警語所呈現之方式無論以固定標示、跑馬燈、閃爍警示、圖片移動或其他型態,應隨時明顯展現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俾利瀏覽者於瀏覽各項酒品廣告時皆能明顯見到警語,且警語面積須遵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範。是以,如有酒品廣告網頁甚長而須拉動捲軸瀏覽之情況,應使瀏覽任一酒品時,皆能同時明顯見到警語。(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提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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