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Q&A
Q1:菸之分類為何?
A:依菸酒管理法第三條暨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其分類如下:(一)紙(捲)菸,(二)菸絲,(三)雪茄,(四)鼻菸,(五)嚼菸,(六)其他菸品。
Q2:酒之分類為何?
A:依菸酒管理法第四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暨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所謂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酒類之分類如下:(一)啤氣類。(二)水果釀造酒類:葡萄酒,其他水果酒。(三)穀類釀造酒類。(四)其他釀造酒類。(五)蒸餾酒類:白蘭地,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六)再製酒類。(七)料理酒類。(八)酒精類:1、食用酒精,2、非食用酒精。(九)其他酒類。
Q3:有關菸酒產製及進口,是否須先取得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A: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
Q4:何謂私菸、私酒?
A:依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Q5: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有何罰則?
A:1、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
2、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3項暨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1)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2)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3、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提供)(一)